第五十一条 旅行社不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依照《
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拒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二)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的;
(三)一年内未开展旅行社业务的;
(四)拒不参加旅行社年检的。
第五十三条 旅行社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依照《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旅游开发建设、旅游服务经营活动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阻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规定,按《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