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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

  (三)有仲裁协议的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商、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旅游安全、旅游运输、旅游商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以及价格、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或经营者应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保障安全。
  第四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旅游经营者未履行旅游安全责任或者其服务设备、设施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应当通知其立即整改,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检查。
  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妨碍或者干扰旅游者正常的旅游、休息等活动,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监督建立公开合法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佣金收授制度,并纳入税务财务管理;建立公开公平的导游人员工作报酬机制,旅行社必须依法明确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返回佣金比例,并纳入企业核算体系内规范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
  (二)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和工种,旅游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任职的;
  (三)在旅游景区(点)及其周围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的;
  (四)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物、接受有偿服务的;
  (五)旅游景区(点)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
  第四十七条 旅游景区(点)票价应按价格管理规定报经批准。未按规定报批,擅自确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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