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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

  被降低或取消旅游星级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重新评定星级;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点),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有权拒绝摊派和国家、省规定以外的收费,有权拒绝提供无偿服务,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或者指定购买的商品,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要求。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的安全得到保障;
  (二)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档次、费用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方式和内容,并获得质价相当的服务;
  (四)自愿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
  (五)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旅游经营者索赔;
  (七)有权拒绝非法检查,并提出投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尊重旅游地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
  (三)自觉遵守旅游秩序和社会公德;
  (四)遵守旅游景区(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五)支付门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旅游投诉制度,设立旅游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旅游者的投诉。对旅游者的投诉,按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旅游经营单位应将旅游投诉电话号码牌放置在明显位置,告知旅游者,自觉接受旅游者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向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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