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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

  计划部门应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修编)旅游发展规划,做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和旅游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制定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市、县区旅游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乡镇的旅游发展规划,征得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编制(修编)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贯彻旅游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和坚持市场导向原则,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水陆交通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各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统筹考虑旅游功能,为旅游业的长远发展留下空间。
  第八条 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修编)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十条 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投资开发、经营旅游业。有关措施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上级政策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开发、经营旅游业,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建设、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文体、宗教等部门,应共同做好旅游资源的综合保护与开发利用,以资源保护促进旅游发展,以旅游发展促进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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