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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4]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建设、旅游经营服务、旅游监督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各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主动支持,积极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共同培育和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指导、沟通、服务等功能,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开发

  第六条 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后,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修编),在征得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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