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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2)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在批准授权月度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定期进行清算。

  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实施步骤和范围
  根据财政部在“十五”期间完成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04年10-12月)
  认真做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宣传发动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紧制定改革实施意见和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为2005年的试点工作做好准备。
  (二)试点阶段(2005年)
  1.选择试点单位实行规范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定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政法委、市供销合作社、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为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初期只对工资、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其他资金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随着改革的推进,逐步减少财政授权支付,扩大财政直接支付范围。2005年下半年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2.全面实行工资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对市本级由财政供给的行政机关人员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即由财政部门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拨付至个人工资账户。对部门预算列出的政府采购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至商品(劳务)供应商账户。
  3.全面实施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制度。对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按季分月用款计划上报制度。按季分月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汇总后按期上报财政部门,没有下属单位的单独上报。财政部门对上报计划进行审核批复后,并按此计划合理安排财政资金。
  (三)全面实施阶段(从2006年起)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06年起力争在市本级所有预算单位范围内,全面推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完成由财政分散支付制度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转型。

  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配套措施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对财政资金拨付方式的重大变革,是财政支出管理的创新突破,为保证上述实施步骤的有序进行,需要配套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细、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更加全面、细致地编制部门预算。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应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列出,为顺利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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