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的通知

  (四)市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优先推荐;
  (五)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冠湖州市名。
  第二十一条 湖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湖州市著名商标的字样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市著名商标时所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范围;
  (二)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湖州市著名商标的声誉;
  (三)湖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市著名商标时,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同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四)湖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五)“湖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和字样不得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湖州市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湖州市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损害湖州市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 湖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撤销已被认定的湖州市著名商标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湖州市著名商标的;
  (二)湖州市著名商标转让后不按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
  (四)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湖州市著名商标”字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撤销的;
  (六)违反评审程序的;
  (七)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委员在推荐、认定、保护湖州市著名商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部门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是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取消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已经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视为湖州市著名商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