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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4]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切实保护湖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实施企业品牌战略,促进湖州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湖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住所地在本市的自然人所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四条 湖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辖区内市著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湖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委员名额、资格和任期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并报湖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湖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第九条 申请认定湖州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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