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类别的确定,可参照省国土资源厅所属相应事业单位的类别,并视其承担的主要职能,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确定。
切实加强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在本次体制改革中对机构编制核定为行政的,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务所必需的管理经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机构编制核定为事业的,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费用自给能力,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经费。对机构编制仍按原办法管理的有关单位,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继续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出让金及使用费等收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各项征收业务费的计提标准和使用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开发区、乡镇、街道基层国土资源所的经费要按派出机构的要求纳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树立起依法按规用地意识,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按照有关规定,市属区乡镇及县属中心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县除中心城镇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应事先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上述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涉及上述规定内容,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查事又查人。对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国土资源管理干部要加以保护。
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要保证基层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经费“三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所在土地执法中的作用;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不断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