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04]79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的通知》(浙组〔200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提高执政能力、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要求,是落实中央确定的宏观调控措施、进一步严格管理制度的必要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省政府、省委组织部有关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提高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统一到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上来,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全面、按时落实改革的各项任务。
二、抓紧理顺市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调整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三县国土资源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吴兴、南浔两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及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三县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区域或乡(镇)、街道设置的国土资源中心所或国土资源所为县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市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业务隶属于区国土资源分局管理。 湖州开发区设置国土资源分局,吴兴、南浔两区经依法批准的省级开发区设置国土资源所,作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三县经依法批准的省级开发区设置国土资源所,作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县人民政府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和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