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级各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结合政府可用财力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须向市人大报告、征求意见或提出议案,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审,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及年度投资额及建设内容;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四)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要得到财政部门的认可,未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门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综合管理部门征求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但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一条 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可以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增补项目的资金来源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投资项目规划,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同时成为政府预算项目库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及规模较小、内容简单、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其它项目是否需要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予以明确);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