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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十、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供职工受伤害时或被诊断为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内。
  十一、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二)根据《劳动法》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属于《条例》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十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县属单位工伤职工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受理后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省部属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属单位受理后统一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十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1个月以上,又重新缴费的,须将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补足,用人单位的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从重新缴费的次月起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工伤保险涉及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依法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保证《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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