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伤保险基金继续实行市(区)、县分别统筹,工伤保险费按(浙政发〔2003〕52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起由地方税务部门按月依法征缴。劳动保障、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用人单位初次参保或人员变更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七、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
(二)《参保职工名册》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劳动保护措施。
八、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视同工伤认定申请(以下简称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
《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及职工向工伤保险统筹地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
《条例》规定在湖的省级统筹单位及职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九、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二)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