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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管理体系建设

  4.加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管理。“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积极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提高小煤矿瓦斯防治水平。

  5.规范矿井瓦斯等级管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新建矿井初步设计前,必须提交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煤层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预测报告。在建矿井在揭露煤层后必须立即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后方可申请各项验收。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项目在转入正式生产后3个月内要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以上鉴定结果应及时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6.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优先选用开采保护层等超前预防措施,并强化落实防突措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7.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高瓦斯区的矿井以及存在瓦斯涌出异常区和煤层并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条件要求的矿井,都应建设完善的瓦斯抽采抽放系统,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实现安全开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设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8.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严格揭煤设计审批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煤层揭露设计应按规定认真编制实施方案。省属煤矿和年产120万吨/年(含)以上市县属煤矿揭煤设计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年产120万吨/年以下市县属煤矿揭煤设计由所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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