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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情况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情况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4]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情况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
报告重要工作情况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和责任政府,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推进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告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二)市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重点事项进展落实情况和市政府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三)市政府需要市人大支持或共同推进的重要工作;
  (四)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的政府工作事项;
  (五)市人大代表关心的并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市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
  (七)《规定》明确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八)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研究后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情况。
  二、报告方式
  根据事项内容、紧急程度和有关要求,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扩大)会议、重要事项征求意见会上报告。
  三、报告人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般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扩大)会议、重要事项征求意见会上,可由副市长或委托市政府有关秘书长、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市政府报告。
  四、报告程序
  (一)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商定报告的事项和形式;
  (二)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已确定的报告事项和时间,提出报告人名单,报请市长和相关副市长审定;
  (三)报告的事项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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