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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四、严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
  (一)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党政第一把手要负主要责任。要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离任追踪考核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未完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党政一把手实行责任追究;对失职或渎职造成生育失控以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一律从严查处。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经考核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坚决不予返还和奖励。加强重点管理,对党委、政府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出现严重失职行为,出生政策符合率低于责任状指标要求10个以上百分点,且整体工作出现下滑趋势等情况的镇 (办事处)坚决实行重点管理。凡被列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和重点督查的镇(办事处),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重点管理镇(办事处)、重点督查镇(办事处)年终要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县(市)区、市作专题报告。重点管理镇(办事处)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重点管理期间不得提拔,不得调动,不得评先。连续两年不能跳出市重点管理的镇(办事处),县(市)区党委、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镇(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组织处理。连续两年不能跳出市重点督查的镇(办事处),列入下一年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管理镇(办事处)。
  (二)强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问责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定期督查,年终兑现奖惩。对拒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的年度考核中评为不达标等次的成员单位,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凡经考核被确定为不达标等次的,在市直机关和单位绩效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上报组织部门,作为综合考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政绩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绩的依据。机关及直属、挂靠、垂直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租用单位房屋居住或者经营人员,当年有政策外生育的(含上年政策外生育未上报的对象),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三)进一步强化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计生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所在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本人不得被评为先进或者被表彰奖励,坚决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公务员违反规定政策外生育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 152号),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政策外生育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根据《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等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职工,依法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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