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不动摇,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不动摇。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列为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定期对各地人口计划执行、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财政投入保障、机构队伍建设、利益导向政策等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列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视程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经常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随时掌握动态,定期研究部署,及时解决难题。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要将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报告。要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保障机制,确保政策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惠、县镇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要健全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严把计划生育政策关,干部提拔调动要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要建立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长效机制,确保战略研究与解决当前人口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相结合,与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相结合,与发展规划、行动计划的编制相结合。
(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落实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时要统筹考虑,加强协调,确保出台的改革措施有利于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形成合力,创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环境。各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可能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前,要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定期磋商、密切合作的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协调运作机制,人口计生综合治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考核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小组成员单位年度述职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制度等,实现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征求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的意见建议,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格局,实现对人口问题分工合作、上下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坚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切实承担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确保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经费和措施落实,切实履行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管理职责。主动接受所在辖区镇(办事处)的计划生育领导,确保本部门、本系统不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问题。服务管理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女方为主、管理有效”的原则,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女方无管理单位的,以男方单位管理为主。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考核,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系统(部门)与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