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采矿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时须增加《附则》。《附则》主要内容:一、由国土资源、经委、安监、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规定受让人在设置加工机组和矿石开采、加工、运输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如受让人在生产经营中违反《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附则》有关约定,则按有关条款进行处理。二、受让人应缴纳综合保证金,综合保证金由矿山企业在支付采矿权出让金时一次性交纳,对违反约定的矿山企业按有关条款扣减综合保证金。按照矿山企业年开采规模确定综合保证金数额:年开采规模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交纳50万元;30万吨至50万吨(不含50万吨)的交纳100万元;50万吨至75万吨(不含75万吨)的交纳150万元;75万吨至100万吨(不含100万吨)的交纳200万元;100万吨以上的交纳250万元。三、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
六、规定采矿权出让期限。建筑石料矿山的采矿权出让期限控制在三年以内,老矿重新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深加工企业的自备原料矿山出让期限可适当延长。
七、坚持按批准规模定量供应炸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矿山企业年度开采规模,区别不同石质和爆破方式逐矿核定炸药用量,由公安部门按月定量供应。
八、加强对开采量的实测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每个矿山的开采量进行实测,一般每半年实测一次,根据需要随时安排实测,督促矿山企业按年度批准规模开采。
九、规范矿石加工机组的设置和管理。矿山企业设置加工机组必须经经委审批,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码头设置等审批手续。加工机组要设置在矿区,加工能力要与批准的年度开采规模相匹配,石料加工要封闭运行。废水、粉尘要做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要采取填埋、加工利用等办法妥善处置。
十、强化矿车运输管理。重新设置采矿权和扩大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石料运输必须避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道。矿区道路要硬化处理,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必须加盖蓬布、冲洗轮胎,防止扬尘、泥土、石块撒落污染环境。交通、公安部门要组织人员在主要交通干道的矿车运输密集地段和禁运地段设立检查站,查处矿车超限超载运输、违规行驶和不执行保洁规定的行为。航管部门要加强航道运输管理,严肃查处超载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