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湖政发[2004]72号)
为了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定》,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切实解决矿山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破坏和影响生态环境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结合矿山整治实际,对推进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不审批新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新矿,全市范围内不设置新矿区。严禁以移点的方式变相设置新矿山。
二、压缩矿山开采总规模。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湖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全市矿产资源开采规模,按照“优先保证深加工企业自备矿山,保证本地建设需要,减少建筑石料开采”的原则,核定各县区矿产资源年开采规模,确保把过大的开采规模压下来。
三、加大力度调整矿山开采布局。扩大禁采区范围,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可视范围和中心城市区域范围、旅游风景区、生态公益林区列入禁采区,对上述范围内的现有矿山,在其资源出让到期、到量后关闭,需要进行平整山头开采的,须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采矿权设置管理。设置矿山采矿权(包括老矿资源的重新出让和变更扩大开采规模),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经委、安监、环保、水利、林业、公安、交通、财政、矿整办等部门对拟设的矿区进行联合踏勘,对是否属于矿产资源开采区,矿山开采的外部安全生产条件,矿石开采加工运输对环境、水利、林业的影响,以及民爆物品的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共同审查,取得一致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划定矿区范围,进入资源出让程序。通过矿产资源出让程序确认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完成可行性研究(含加工机组)、开发利用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含安全专篇)、安全评价、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矿车运输线路方案和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批文等工作。采矿权申请人持上述有关部门批文和材料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采矿权出让金,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