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关于“继续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落实。
(四十八)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稳妥地推行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托管模式”的问题,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九)关于“全面落实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改革方案,已建立区域综合站的,巩固完善;未建立区域综合站的,两年内建成区域水利站,明确其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饮水安全、水务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完善县级抗旱服务组织。有条件的县区,设立村级水利员,人员经费财政定额补贴”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关于“落实防汛抗旱、供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等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水利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事故进行问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一)关于“将培养水利人才列入教育培训规划”的问题,由市教育局会同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五十二)关于“把水情教育纳入全民学习计划,作为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和中小学教育内容”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三)关于“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新时期党中央治水方针政策,宣传水利改革发展中好的典型和经验,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的问题,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落实。
(五十四)关于“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的问题,由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意见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