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关于“在重要水源地和输供水工程,设立公安警务室,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履行保护职责”的问题,由市编办、市公安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建立健全水政监察队伍,提高水利执法队伍能力和素质。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执法装备,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勘查工具,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能”的问题,由市编办、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调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完善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和水事纠纷预案,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水事矛盾和纠纷。建立健全水事纠纷调处责任制,完善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做好信访工作,保持水库移民整体稳定”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稳定办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深化水利科技创新,加大水利科技投入,培养科技人才”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等部门落实。
(三十一)关于“扎实推进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建设农业灌溉监测系统,农村饮水安全监控系统,引滦调水工程监控系统,重点水库、河道水情监测系统,水资源管理和监控系统,水土保持监测系统,电子政务系统,以水务信息化促进水利现代化”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二)关于“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进一步推进人工影响天气体系建设”的问题,由市气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十三)关于“加大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力度,落实国家、省对水利筹资投入政策”的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人行唐山分行、唐山银监分局、市农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四)关于“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依据国务院《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自2011年起开征水利建设基金”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六)关于“落实节水、抗旱设备的财政补贴政策”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市农牧局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