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通知
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驻沪办事处:
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部署,现就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自查自纠的基本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自查自纠的主要目标。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经营者普遍受教育,错误观念得到纠正,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意识得以增强,使企业找准薄弱环节,采取措施有效整改。同时针对体制和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自查自纠重点内容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要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三、情况上报要求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详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www.shfda.gov.cn)的具体要求,把每个阶段工作情况报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情况上报对口要求:
1、药品零售经营连锁公司、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辖区业务属地管理原则,治贿工作情况报区(县)分局治贿办;
2、药品生产企业治贿工作情况报市局治贿办;
3、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批发企业按名单要求,属于“市局负责的企业名单”上报市局治贿办;属于“分局负责的企业名单”上报所在地分局治贿办。
附:
1、《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调查表》(略)
2、市局负责的企业名单
3、分局负责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