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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湖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制定或者委托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三)向主管部门及时报送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四)承担或者委托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十五条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技术装备,有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的技术人员,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同时须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经省级以上国土部门资质审查合格。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应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认证、审核和对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三十七条 因自然因素诱发或以自然因素为主引发的地质灾害,灾害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可申请市、县(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并应向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地质灾害发生成因界定证明;
  (二)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审批申请表;
  (三)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四)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单位资质证明;
  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安排50%,区、乡(镇)共同配套其余的50%。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重点监测、勘查与治理工程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立项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进行现场论证。经论证建议立项的项目,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国土资源局审定后,由市、县财政局核定并及时下达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十九条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已有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监测,制定出现突发性异变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财务资金委托审计。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出资治理,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验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参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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