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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湖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一旦出现灾害发生前的前兆特征和险情,接到报告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通知村委会、居委会,发出预警信号,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疏散避险方案,将可能成灾范围内的人员和财产转移到指定的安全地区,并对电源、水源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出现大型以下地质灾害或较大级以下临灾险情时,立即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由县(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抢险救灾,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出现大型以上地质灾害或较大级以上临灾险情时,立即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由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直接指挥抢险救灾。
  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各部门应按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应急工作,各级政府还可根据灾情行使紧急调集权和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条 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治理,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当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治理,治理资金由财政出资。(地质灾害点的规模、危害程度按《规划》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行为人负责治理。行为人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行为人必须承担与其经济实力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织界定,界定责任遵循“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如果灾害发生是自然和人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则应当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论证,确定主导因素,界定责任单位。
  第三十三条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地质灾害治理从地质灾害勘查到效果检验全过程所需的项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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