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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湖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 加强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和应急反应系统建设,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定各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分别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由市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四条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市国土资源局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做好组织调查、作出应急处理和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临灾险情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进行灾情速报,速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同时提出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临灾险情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还应进行应急调查,应急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灾情,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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