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兴县槐坎乡-白岘乡地面塌陷、滑坡重点防治区域;
(二)安吉县里庚-中白杨村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域;
(三)安吉县永和乡-章村镇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域;
(四)安吉县天荒坪镇-山川乡滑坡重点防治区;
(五)德清县莫干山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域。
第十三条 各灾害点的治理时间按轻重缓急之顺序进行分期安排,具体根据《规划》确定的近期、中期、远期开展。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使地质灾害防与治协调统一。
(一)当早期预报灾害体有可能发生时,应及早制订撤离计划。
(二)视险情发展,及时将人员、财产、物资等撤离危险区。
(三)及时制止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各项因素继续发展。
第十五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六条 位于中、低易发区的县(区)、乡、村应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汛期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十七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内容包括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程度等。
第十八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规划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和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 对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合格的从业资质,并须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该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