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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湖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湖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4]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湖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湖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地质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湖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我市地质灾害主要是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及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按照受威胁的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二)重大级:受威胁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三)较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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