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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评选2006年度局“食品药品监管卫士”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评选2006年度局“食品药品监管卫士”的通知
(沪食药监人〔2006〕712号)


各区(县)分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先进,展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不畏困难、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经局党组讨论同意,决定在全系统开展评选2006年度局“食品药品监管标兵”和“食品药品监管卫士”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依照《关于开展“药监卫士”主题活动的意见》(沪药监[2001]296号)明确的基本条件,并在各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者:

  1、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中,丰富和改进监管手段,为减少食品食源性安全事故发生、遏制制售假劣食品违法行为势头,圆满完成食品安全重大保障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2、在实施“药品放心工程”,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工作中,依法行政,不畏困难,调查取证方法科学,处置规范,执法严格准确,办结案质量、效率高;

  3、在促进企业加强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工作中,政策界定清楚,监管有力,帮促有情,创新监管手段方法并取得明显成效;

  4、在鼓励和支持药品研究开发工作中,热情服务,为研制、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探索新举措并成绩显著;

  5、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业务技术精良,学术研究成果突出,不断改进和发展检验检测方法并卓有成效;

  6、在实施监管和推进食品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中,针对薄弱环节,研究新问题,探索新举措,对课题调研作出积极贡献;

  7、在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因地制宜,为建立完善地方性食品药品监管法律体系,取得实质性成绩;

  8、在其他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评选名额

  在各单位推选基础上,全系统评选50名“食品药品监管卫士”,从中再评出10名“食品药品监管标兵”。

  三、评选方法与程序

  1、在群众民主推荐基础上,经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后,择优推荐上报“食品药品监管卫士”候选人,并将推荐表及先进事迹材料(字数不少于1000字)于11月31日前报送局人事教育处(同时发送电子文档到:shenruoqing@sm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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