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接待日管理办法》的公告
(沪食药监办〔2007〕734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政府同群众的联系、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我局特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接待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需要申请我局局长接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仔细阅读《办法》,按《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接待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群众的联系,依法、及时、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国家《
信访条例》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接待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领导轮流主持局长接待日;局信访办负责局长接待日的组织工作;局机关各处室按照局领导和局信访办的安排参加接待,并承办有关来访事项。
第三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来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理来访事项。
第四条 局长接待日每月安排1次。
接待时间: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四(遇节假日顺延至下周星期四),上午9:30~11:30;
接待地点:河南南路288号401室。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接待时间或地点的,须请示主持接待的局领导同意,由局信访办安排,并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hfda.gov.cn)公告。
第五条 凡属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范围,并要求局长接待的访项,来访人应当在局长接待日7个工作日前,以致电话、信函等方式说明来访事由,进行来访预约登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作为局长接待日接待访项,而由局信访办按照有关规定接待或处理:
(一)不属于我局管辖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