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中限制类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核准。
对未经核准的限制类投资项目,各银行、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消防、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国家目录淘汰类和市目录禁止类项目,禁止投资。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已建成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坚决措施,限期淘汰。
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限令其停产,属取证产品的,质检等部门要取消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金融机构要停止贷款。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
第一类:鼓励类
一、农林业
1.动植物优良品种繁育、选育、保种和开发
2.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疾病防治
3.种苗脱毒技术开发与应用
*4.新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氨基酸、酶制剂、微生态制剂、植物提取添加剂)、幼龄畜禽饲料生产
5.蔬菜、花卉无土栽培
6.优质、高产、高效模式化栽培及养殖
7.先进农业技术开发及推广
8.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
9.中低产田综合治理
10.商品粮、油、肉、毛等农产品基地建设
11.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12.旱作农业、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及生态农业建设
*13.观光农业、创汇农业
14.水产品生态养殖
15.农作物秸秆氨化养牛和机械化还田
16.奶牛养殖
17.土壤肥力培育及测试技术开发
18.食用菌菌种培育及开发
19.森林灾害防治
20.无公害农产品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
21.有机资源及有机肥料开发利用技术
22.畜禽疫疫苗、畜禽养殖业低毒低残留新药开发
23.果、茶、蔬菜等农产品的绿色生产技术
24.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卫生安全检测设备及技术
25.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
26.植树种草工程
27.水土保持技术开发及工程
28.生态示范工程
29.速生丰产林工程
30.竹林基地建设
31.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
32.防护林工程
33.退耕还林及恢复森林资源工程
34.人工林、小径木材、竹材和林区剩余物的深度加工及系列产品开发
*35.木质复合材料生产(木-塑料、木纤维-合成纤维、木材-金属、木材-玻璃纤维复合等)
36.木材功能性改良
37.竹质工程材料及植物纤维工程材料生产
*38.竹、竹叶提取物生化产物及其衍生物技术开发
39.林产化学工业产品的深度加工
40.树木生理活性物质提取技术开发
41.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42.优质林业种苗工程
43.中幼林抚育工程
44.天然经济林树种保护及开发
二、水利
*1.东西苕溪防洪及主要入湖娄港拓浚工程
2.大湖治理及干支流控制性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