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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对《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中限制类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核准。

  对未经核准的限制类投资项目,各银行、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消防、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国家目录淘汰类和市目录禁止类项目,禁止投资。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已建成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坚决措施,限期淘汰。

  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限令其停产,属取证产品的,质检等部门要取消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金融机构要停止贷款。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

第一类:鼓励类

  一、农林业

  1.动植物优良品种繁育、选育、保种和开发

  2.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疾病防治

  3.种苗脱毒技术开发与应用

  *4.新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氨基酸、酶制剂、微生态制剂、植物提取添加剂)、幼龄畜禽饲料生产

  5.蔬菜、花卉无土栽培

  6.优质、高产、高效模式化栽培及养殖

  7.先进农业技术开发及推广

  8.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

  9.中低产田综合治理

  10.商品粮、油、肉、毛等农产品基地建设

  11.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12.旱作农业、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及生态农业建设

  *13.观光农业、创汇农业

  14.水产品生态养殖

  15.农作物秸秆氨化养牛和机械化还田

  16.奶牛养殖

  17.土壤肥力培育及测试技术开发

  18.食用菌菌种培育及开发

  19.森林灾害防治

  20.无公害农产品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

  21.有机资源及有机肥料开发利用技术

  22.畜禽疫疫苗、畜禽养殖业低毒低残留新药开发

  23.果、茶、蔬菜等农产品的绿色生产技术

  24.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卫生安全检测设备及技术

  25.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

  26.植树种草工程

  27.水土保持技术开发及工程

  28.生态示范工程

  29.速生丰产林工程

  30.竹林基地建设

  31.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

  32.防护林工程

  33.退耕还林及恢复森林资源工程

  34.人工林、小径木材、竹材和林区剩余物的深度加工及系列产品开发

  *35.木质复合材料生产(木-塑料、木纤维-合成纤维、木材-金属、木材-玻璃纤维复合等)

  36.木材功能性改良

  37.竹质工程材料及植物纤维工程材料生产

  *38.竹、竹叶提取物生化产物及其衍生物技术开发

  39.林产化学工业产品的深度加工

  40.树木生理活性物质提取技术开发

  41.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42.优质林业种苗工程

  43.中幼林抚育工程

  44.天然经济林树种保护及开发

  二、水利

  *1.东西苕溪防洪及主要入湖娄港拓浚工程

  2.大湖治理及干支流控制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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