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功能区划要求,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认真贯彻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为载体,深入实施《环杭州湾产业带湖州产业区发展规划》。发挥湖州的区位、人文、生态优势,做强做大特色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的步伐,培育和汇集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努力把南太湖产业带和临杭产业带建设成为长三角地区一流的生态产业带。
第四章 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
第十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订《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是指导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投资和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管理投资的主要依据之一;根据我市经济运行实际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需要对《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进行调整时,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不属于市目录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湖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鼓励类中除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外,适用于市辖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十二条 列入鼓励类目录的依据:
(一)有从研究开发到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有较高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竞争力;
(四)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
(五)有利于发挥我市比较优势,推进四大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十大全国先进制造中心的建设。
(六)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列入限制类目录的依据:
(一)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新上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没有改善;
(二)工艺技术落后,已有先进、成熟工艺和技术可替代;
(三)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列入禁止类目录的依据:
(一)严重危及生产安全;
(二)环境污染严重,特别对水资源污染严重,不利于生态市建设;
(三)产品质量低劣;
(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
第十五条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民间投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六条 对符合《湖州市产业结构导向目录》中鼓励类项目,要按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若干政策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在融资渠道、信用担保、土地供应、财政、税收政策、成果鉴定与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