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发证;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气瓶充装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发证;牵头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包装物、容器物等违法行为。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应加强对营利性市场经济主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甄别,把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关,并督促本系统具有营利性活动的单位办理工商登记。
(十三)司法部门:负责法律服务机构的登记发证工作,对从事法律、律师等中介服务的市场主体,应督促其按照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浙江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十四)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机关收费事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非规范性收费行为。
(十五)税务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税务登记工作,对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应及时予以登记发证,对未经工商登记的不予税务登记或领取税务发票;牵头查处未经税务机关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十六)其他具有行政许可和审批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负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按照本意见明确的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市场主体的登记审批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的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不定期通报制度,互通信息、共商对策。发现无证无照经营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并可以要求相关部门配合查处或取缔。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二)宽严并举,讲求办法。规范市场主体资格是一项政策性强、事关投资者切身利益的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对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烈军属、三峡移民等特困群体以及农村家庭工业户,要严格执行税费优惠政策;对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以及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三)依法行政,严格审批。各有关部门既要公开政务,实施便民服务,又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好审批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前置审批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发证,对应当取得而未经过前置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