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作联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发照和监管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登记发照;牵头查处取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照,又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领域市场主体登记发证和监管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登记发证;牵头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餐饮等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文化(体育)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领域市场主体登记发证和监管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登记发证;牵头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印刷、网吧经营等违法行为。
(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消防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事前审批和事中监督检查;牵头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证照、审批文件等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及其它相关的违法行为。
(五)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设项目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登记发证;牵头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其它相关活动、及占道设摊经营等违法行为。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开采加工领域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及其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矿山开采加工经营等违法行为。
(七)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环境保护工作,对符合环保标准的应及时予以登记发证;牵头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涉及环境污染相关的违法经营行为。
(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登记发证;牵头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等违法行为。
(九)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登记发证;牵头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和机动车辆修理等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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