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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效率的意见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作联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发照和监管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登记发照;牵头查处取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照,又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领域市场主体登记发证和监管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登记发证;牵头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餐饮等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文化(体育)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领域市场主体登记发证和监管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登记发证;牵头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印刷、网吧经营等违法行为。
  (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消防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事前审批和事中监督检查;牵头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证照、审批文件等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及其它相关的违法行为。
  (五)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设项目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登记发证;牵头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其它相关活动、及占道设摊经营等违法行为。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开采加工领域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及其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矿山开采加工经营等违法行为。
  (七)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环境保护工作,对符合环保标准的应及时予以登记发证;牵头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涉及环境污染相关的违法经营行为。
  (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登记发证;牵头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等违法行为。
  (九)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登记发证;牵头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和机动车辆修理等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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