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效率的意见
(湖政发[2004]70号)
为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效率,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提高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效率,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为重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切实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和服务质量,整治和遏制无证无照经营活动,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实施原则
各级各部门应依法行使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在具体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有登记发证、发照的管理部门都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将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谁发证、谁管理原则。凡是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业,应由法律法规授权审批部门牵头,按照"发证在先、责任在先"的原则,负责对分管事项实施登记和监管。
(三)便民、服务原则。各级各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职责范围内,从维护投资者利益出发,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准入门槛,降低收费标准、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者办证办照提供优质服务。
(四)疏导为主、处罚为辅原则。在依法执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行政执法行为时,对无主观故意、且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应以督促引导其规范登记;对屡教不改或擅自从事国家限制生产经营的,坚决予以查处或取缔。
(五)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原则。各相关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许可职能,不得擅自设立或越权行使行政许可职能,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方式侵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