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现有行业协会的调整。对同一行业内性质相同的行业协会进行归类合并。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和行业特点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要经过梳理,进行细化。对一些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和行业日趋萎缩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对行业逐渐萎缩、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引导其改组或自行解散。
(三)扩大行业协会的社会覆盖面。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当前,要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覆盖面,注意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与行业相关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湖同业经济组织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同业入会企业数或会员单位的营业额占同行业较大比例。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行业协会是会员的服务机构,要以企业为依托,以服务会员为宗旨。通过服务,增强行业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的发展。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要,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服务,开展行业培育,提供咨询服务。
行业协会是会员的自律组织,要通过法律法规、行规行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和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予以曝光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行业协会有权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健全与政府协商的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代表本行业,对本市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行业利益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本行业向政府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
行业协会也是行业的协调组织,开展与会员有关的商事和其他事务协调。行业协会可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发生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进行协调;可以就行业利益提出意见和建议,与政府进行协调沟通。
(五)切实推进政会分开。要把推进政会分开作为发展、改革行业协会的重要切入点,从过去主要由政府发起组建行业协会,改为原则上由企业自发组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脱钩,行业协会单独建帐。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行业协会的领导经选举产生,一般应由企业经营者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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