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精文减会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4]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精文减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精文减会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减少会议作出如下规定。
一、精简文件,提高办文效率
(一)精简文件
1.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部署,由部门发文,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发文。
2.凡上级已发文或政策规定明确的工作部署,一般不再发照搬照抄式、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实施意见”、“贯彻意见”等文件。
3.领导讲话一般不印发会议材料。对全局有重要指导意义和政策性较强的,原则上以《政办通报》形式印发摘要,不全文印发。
4.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等临时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工作部署,应自行发文,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印发或转发。
5.市政府各部门部署工作的文件,除涉及全局工作和重大政策的以外,原则上不予转发。
6.法律法规政策已作出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在实施中可以直接适用的,不再另行发文。
7.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各类规划,除少数重要的综合性规划由市政府批转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外,其他的由规划编制部门自行发文。
8.减少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主要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对该项事项的历史记录,以备今后查证。因此,除重要会议和议定事项明确重要政策外,一般不发会议纪要。
(1)对于一些较简单事项的协调,不印发会议纪要。
(2)仅仅明确有关部门在一事项中承担职责范围之内工作的,不印发会议纪要。
(3)对同一事项的协调,已形成的会议纪要认真贯彻执行;如需再次协调,内容无重大改变,不发第二次会议纪要。
(4)取消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纪要,会议精神以专报信息形式发送。
9.减少抄告单
对于要求明确政策的请示,除重要特殊性政策外,一般不再发抄告单。
对于要求审批答复的请示,对较简单事项的答复,一般不再发抄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