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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市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消极对待、落实不力,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公示的单位(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要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因地制宜,力求规范。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动态管理、长久保持、清楚便民、力求规范的要求,总结、创新收费公示的形式和办法,不断改进收费公示工作,建立和完善收费的社会监督机制。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收费部门和单位

收费依据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计费单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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