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示牌(栏)的制作和管理。公示牌(栏)由公示单位根据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公示内容,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制作。在收费公示后,若遇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7日内,将取消或调整的相关内容及时更改。公示牌(栏)有受损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发生时,收费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收费公示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清理审核阶段(2004年9月底前完成)。各收费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本部门(包括下属单位)的收费项目逐项进行清理,自行纠正、取消不合法收费,并于9月15日前将清理后拟公示的收费内容同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市物价、财政部门要依照权限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国家、省向社会公布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依据、项目、标准,逐一审核清理,并将审查合格的收费公示内容告知各收费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公示实施阶段(2004年10月底前完成)。各收费主管部门将经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的收费公示内容,按规定实施收费公示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11月 底前完成)。市物价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研究制定验收标准,对市级各主管部门收费公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组织力量,对各县(区)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200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收费公示牌(栏)的设立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收费公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收费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职能机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扎扎实实地做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确保全市全面实现收费公示工作目标。
(二)广泛宣传,务求实效。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取得的明显效果,以及各收费单位(部门)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好的经验和做法,以争取广大群众的关心和支持,保证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严格审核,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市物价、财政部门要在前几年收费清理的基础上,严格审核各收费主管部门报送的收费公示内容,确保各单位(部门)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