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健食品相关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健食品的试验与检验
目前国产保健食品的试验暂由卫生部和上海市卫生局原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样品检验和符合检验暂由上海市药品检验所或卫生部和上海市卫生局原认定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进口保健食品的试验暂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暂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卫生部和上海市卫生局原认定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二、关于保健食品的功能范围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重新公布保健食品功能范围之前,仍按照卫生部公布的27种保健功能进行受理和审批。如拟申报27种保健功能以外的新功能,申请人在研发之前,一定要充分论证,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三、关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
在新的规定未出台之前,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执行。
四、关于保健食品的样品的试制
自2005年7月1日起,新研制的保健食品样品应当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车间试制,其加工过程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申请人如不具备生产条件,可以委托具备生产条件的单位试制。
五、关于收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时,将开具《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收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纳注册审批费用,同时将《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收费通知书》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改变产品名称、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和进口保健食品改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变更事项以及申请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事项不须交纳注册审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