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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必须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上报投资计划、编制预决算、组织招标投标、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 为了更好地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合理利用资源,防止无序竞争和重复投资,预拌混凝土办公室应当做好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和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本市新申办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后方能投入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建设工程的使用必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服从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视同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凭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发票及预拌混凝土送货单向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返退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应做到建设工地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生产和使用单位在生产地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和车辆冲洗设施,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和河道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宜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确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外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在本市承接业务后的15日内,应向市预拌混凝土办公室登记备案。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与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订立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设计强度等级、起讫日期、价格和技术参数、付款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做到及时供应,保质、保量,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的预算价格应以市造价管理机构按月发布预拌混凝土的价格信息为参照基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价格的监督,保护合理竞争,防止低于成本价倾销和哄抬预拌混凝土价格,禁止价格垄断。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给予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办理便于通行的手续,以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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