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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市预拌混凝土办公室(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本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具体工作。各县区应确定部门主管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和行政执法工作;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相应的专业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进行监管。市经委、市计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的有关工作。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市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区)按发展规划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信息交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生产经营统计和市外预拌混凝土产品进入本市市场的登记备案等工作;
  (四)协助解决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认定和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监管;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
  第六条 在下列区域范围内,一次性混凝土用量超过10立方米以上或工程总用量在200方以上,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按以下截止时间要求,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湖州中心城市东起西山漾、西止杨家埠,北起太湖度假区、南止鹿山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省、市重点工程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 湖州中心城市的织里工贸区、南浔城区及各县城区,2005年12月31日后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有条件的可提前实施禁止在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本办法规定区域外的建设工程,有条件的也应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随城市规划的扩大和预拌混凝土的发展,由市经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的,可不使用预拌混凝土,但必须向市预拌混凝土办公室报告备案。预拌混凝土办公室应及时对备案的工程进行核实,并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告知相关部门。
  第八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施工现场占道、占地堆放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对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影响环境、交通和群众生活的行为,市公安、建设、城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预拌混凝土办公室应给予制止并及时纠正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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