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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4]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湖州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改善市容市貌,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二○○四第5号令),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省政府第151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和与此相关的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搅拌站(厂)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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