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缴纳单位网络化管理的程序、资料、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云南专员办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等问题,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云南专员办有权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按规定上报财政部或单位主管部门。
对违反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云南专员办有权依法作出处理。对就地缴库的非税收入混库问题,云南专员办有权责令就地调库。
对无权处理的事项,云南专员办按规定及时报告财政部作出处理,或移送其他有权部门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行政责任的,云南专员办按规定填写《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云南专员办在履行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职责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由于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南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主送单位名单
一、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按笔画排列)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统计局
云南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