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依据及执行情况;
(二)资金收缴及入库情况;
(三)银行账户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查出的重大违纪问题,按规定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四章 收入退(调)库
第二十三条 云南专员办按财政部规定负责办理云南省中央非税收入退(调)库事宜。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入项目的退付按有关收缴改革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云南专员办可以办理中央非税收入退(调)库的范围是: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调)库的;
(二)实行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多预缴款需要退库的;
(三)政策性减免需要退(调)库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退(调)库的。
第二十五条 需要退(调)库的,由征收(代征)单位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退(调)库申请;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后报云南专员办;云南专员办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开具“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送缴纳单位所在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调)库。
第二十六条 云南专员办发现国库部门预算科目错列、中央与地方收入发生混库的,按规定开具“更正通知书”,送国库部门办理调库手续。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云南专员办依法开展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执收执罚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云南专员办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或报送以下资料:
(一)征收中央非税收入的文件依据;
(二)征收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银行账户资料;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以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委托地方代收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编码及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