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缴纳(代征)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向云南专员办提出延期缴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
第十五条 缴纳(代征)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缴款凭证记账,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云南专员办按规定向财政部编报中央非税收入报表,并及时向财政部反映中央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就地监缴
第十七条 云南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行就地监缴机制,并逐步建立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一)建立台帐制度。云南专员办由专人负责,将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征缴单位、主管部门及月度、季度、年度的征缴入库情况信息及时登录工作台帐,逐步建立中央非税收入的基础资料库。
(二)建立报表报送制度。各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包括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收入的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部门集中汇缴的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将中央非税收入的征缴入库情况,以报表方式报送云南专员办,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三)建立对帐制度。云南专员办定期将掌握的各项中央非税收入的征收汇缴及入库数据与国库、代收金融机构及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对账,以确保中央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四)建立核查制度。云南专员办将根据日常监控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核、抽查。
(五)建立总结报告制度。云南专员办将定期总结分析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情况,并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加强各执收执罚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之间的工作联系,分工协作,强化监管。
第三节 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云南专员办根据财政部要求,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中央非税收入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云南专员办依据《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