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票据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云南专员办对云南省收取或取得中央非税收入的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监督核销。
第七条 云南专员办负责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向缴款人出具的票据由云南专员办定期向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购取;其他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由各单位的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购取。
第八条 云南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提供的票据购取、使用、结存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做好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收取或取得中央非税收入的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统一登记造册并报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云南专员办监督销毁。云南专员办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销情况抄送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云南专员办开具的票据存根,保存期满需销毁的,经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一节 就地征收
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预算内中央非税收入,在云南省内由云南专员办就地征缴入库。
第十一条 由云南专员办就地征收的预算内中央非税收入,指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等财政部规定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征缴的中央非税收入。
第十二条 云南专员办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实行“缴纳(代征)单位申报、专员办征缴、按月(季)据实计征、年终汇算清缴、按需查帐征收”的征缴制度。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入项目的收缴按有关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各缴纳(代征)单位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云南专员办报送申报缴纳表和中央非税收入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云南专员办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云南专员办按照申报金额,给缴纳(代征)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督促中央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年度终了后,云南专员办根据经注册会计师签字认可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各项中央非税收入进行汇算清缴;根据日常监管需要,云南专员办适时对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进行查帐征收或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