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驻云监〔2004〕25号)
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中央驻滇企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规范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管行为,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现将《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支持配合我办做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在征缴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办。
附件:1、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2、主送单位名单(只发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规范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云南专员办)对云南省内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职能,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4〕15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收入。
第三条 云南专员办负责对云南省内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云南专员办对云南省内中央非税收入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第五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并接受云南专员办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