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款申报表(格式见附表一);
(四)承诺函;
(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工程计量支付审签单等必要单证。如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采购清单、施工图预算、项目形象进度情况说明等;
(六) 必要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我办审核项目单位报送的用款申请时,主要的审核内容:
(一)是否符合项目预算;
(二)是否符合支出预算及用款计划;
(三)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四)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五)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六)用款申请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条 对签章不全、手续不完备、有关申请支付资料等提供不完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予以补办。
第十一条 我办在对用款申请审核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同意项目单位用款计划的申报或资金的支付。
(一)用款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由于配套资金没有落实到位或没有及时投入使用,而使工程建设进度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中发生重大问题的。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使用的报告、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按照云南专员办《关于进一步改进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实拨)拨款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新项目拨款审核前的约谈、项目事前初设论证等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下列事项,应及时向我办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一)审计检查、稽查中发现重大违规问题的;
(二)发生重大合同纠纷的;
(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对财政性资金使用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根据现行规定不能确定的事项,情况重大需要及时解决的;
(七)其他应该上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