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几点要求:
(一)《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款申报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实拨)拨付审核工作服务指南》以及《承诺函》表样附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请按照有关要求填报。
(二)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二:
云南专员办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款审核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财政专员办业务工作机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和完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程序,为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的监管,提高审核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是指在我省建设银行系统开设的 “2240”(原“151”帐户)以及在我省农行系统开设的“884”帐户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户资金。
第三条 在昆明主城四区内申请办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出拨款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留印鉴管理
第四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的财务部门,须向我办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五条 印鉴卡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要清晰,便于查验。
第六条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更,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原印鉴不退还,存档备查,按期注销。
第三章 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七条 我办依据下达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及项目进度、物资采购计划等相关资料,审核拨付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第八条 项目单位办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款申报业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工程概(预)算;
(二)中央或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