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专员办关于启用非税收入收款专用章的通知
云南电网公司、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各州(市)烟草公司,云南省烟草卷烟销售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款专用章刻制和票据领购证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45号)的规定,由我办按照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要求办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必须在第四联(收据)统一加盖《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款专用章》(以下简称《收款专用章》)。现《收款专用章》已经刻制完成,于2006年4月12日正式启用。在《收款专用章》启用后,我办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统一加盖《收款专用章》,不再使用我办单位公章。